穆宝达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各级党政组织科学决策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精心组织下,富锦市水利(务)战线干部群众积极努力,项目法人协同各参建单位勤奋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投资25.9亿元的黑龙江省富锦市锦西灌区工程基本告竣,富锦市幸福灌区渠首改造工程、富锦市挠力河(含七星河)治理工程、富锦市黑土地侵蚀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富锦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富锦市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等工程正在有序展开,富锦市锦东灌区、锦南灌区等松花江连通工程也在积极推进,为实现富锦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争当排头,走在前列,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好富锦新篇章”的奋斗目标,贡献着富锦水务工程的力量。
在肯定既有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更应清醒地看到,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工程设计变更过多;个别监理人员不负责任;施工分包合同不完备,转包违规等。特别是项目法人管理工程建设的手段缺失,制约的措施太少,用老百姓的话讲,叫不动桩。
对此,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找准症结所在,采取切实举措,全面有效施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积极克服和防止出现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搞好工程建设的重要抓手,是落实落靠水利工程建设“四项制度”的首要工作。
一、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置好项目法人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中提出: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在认真遵循上款规定的基础上,应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提早选定项目法人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2017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项目属地政府或水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个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确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负责人,以便使项目法人第一时间接触实际工作,进入工作角色,开始筹备机构,搭班子,选人员,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批复后,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二)选好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可参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求,根据水利工程具体项目的需要,选择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三)保持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的稳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锦西灌区骨干工程换了4任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田间配套工程(水田改善部分)换了3任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无论何种缘故,多次调换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既对工程建设不利,又对当事人也是一个“伤害”。今后应尽量避免,保持项目法人,特别是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稳定,尽最大可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换“将”。
(四)建全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及人员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按规定配齐。
(五)配强技术和财务负责人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按规定配强。
二、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履职尽责
(一)明确责任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明确了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具体有17条:
1.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5.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9.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0.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1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13.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14.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16.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17.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担当负责
1.把握投资比例。有的项目初始,为申报立项,争取国省投资,难免存在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有“水分”的现象。一旦投资计划下达,很可能出现本市财力承受不起的问题,占用基本农田申请不了的问题,国家政策变化调整的问题,广大受益群体不埋单的问题。作为项目法人,如何承接了这么些烫手的“山芋”,如何在本市财政严重缺钱的情况下能保证项目建设的正常运作?2022年5月17日,在上报基础设施项目协调会上,市政府领导明确提出:“今后上报项目投资比例,坚决不能突破8:2”。今后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水利工程项目时,千万不要突破8:2的投资比例“红线”。
2.严审初设方案。锦西灌区工程设计变更数十处,重点变更的工程项目有:松花江片区U型槽工程之过道涵高于地面160厘米,农户,农用车根本下不了田。锦西灌区还有示范区地下压力管道沟工程、电力工程等。挠力河(含七星河)治理工程取料方式变更,增加了投资。为什么会有如此多、如此大的设计变更,当然有工程体量大、投资大的客观因素。但究其主观原因,谁审了?审了多少?改了吗?改了多少?
请项目法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特别是作为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尽量减少或杜绝此类事情的再发生,再这么严重!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2017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请大家严格遵守。
3.发挥甲方代表的作用。为规避水利工程战线长,施工现场大多在野外,项目法人不能每天亲临现场的“特殊因素”,设置了“甲方代表”岗位。高薪聘用有经历、懂技术、善沟通、能吃苦、敢负责的优秀人员为“甲代”,并配属专车,代表项目法人,按区片、单元等现场监督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甲代”让项目法人“眼睛”看得远了、细了,“脚步”到了现场、工地,工作触角延伸、加宽,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特别是甲代同志起早贪晚,顶酷暑冒严寒,晴天头满灰,雨天全脚泥,十分辛劳。希望甲代同志,继续努力担当,适时跟踪查验,及时发现并处置问题,解决不了的随时汇报,助推水利工程建设顺畅运作。查阅水利部、省水利厅网站,没有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甲代”的法规。在此建议项目法人对如何发挥“甲代”的作用进行研究:一是明晰工作职责;二是理顺合同关系;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四是调整工作方式(如:适度改改“走读”,增加“驻地”);五是探索甲代模式。
4.用活信用信息。众所周知,由于现行招投标体制的制衡,给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弊端,我们这个层次只能是“顺从”。但是,为了工作,为了工程,在无条件“顺从”的同时,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去寻求“破解”的路径,拿出“高招”。
“高招”的重点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项目法人的地位;用活信用信息,捍卫项目法人的权威。
——对严重违反设计规范的行为,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水总〔2020〕33号)之罚则进行处置。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和《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上传“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实施“黑名单”管理。
——对严重违反勘测规范的行为,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水总〔2020〕33号)之罚则,处置。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和《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上传“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实施“黑名单”管理。
——对严重违反监理规范的行为,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之罚则,处置。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和《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上传“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
实施“黑名单”管理。
——对严重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依据《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
之罚则进行处置。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和《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规发〔2020〕5号),上传“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实施“黑名单”管理。
特别说明的是:上传“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实施“黑名单”管理,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请项目法人“活”用。
三、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项目法人工作
(一)赋予绝对自主权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二)坚决不干预工程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
(三)协调解决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管理项目法人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对项目法人的考核机制,设定主要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考核内容应涵盖项目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利部相关监督检查办法,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对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生产等严重问题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项目法人一年之内因工程建设管理问题出现2次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除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外,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对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更换处理。
(作者系富锦市老科协建设分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