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省工信厅第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20日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工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开展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围绕我省“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点产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自愿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 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及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地)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申报和推荐,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二)已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的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全省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新产品开发能力强,有持续创新能力。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企业注重品牌创建和管理,形成了企业自主品牌,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处于盈利状态,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形成了企业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和推荐 企业向所在市(地)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地)工信部门核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呈文报省工信厅。已开展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从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推荐,且需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其他与认定相关的佐证材料; (四)企业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部门、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拟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需提供近3年会计报表。 第九条 组织认定 (一)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省工信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企业信用情况等,提出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并授予“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条 从已获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三年内不重复推荐同一企业。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或会签)。审议(或会签)通过后,向工信部推荐。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对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 第十四条 复核评价 (一)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技术创新发展情况总结报告,通过市(地)工信部门报省工信厅。 (二)省工信厅对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59分以下),并对复核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撤消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一)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的; (二)复核评价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 (五)有重大涉税违法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第十六条 对撤销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 第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及时通过市(地)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厅。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对国家和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推荐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时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已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信科规〔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报表 4.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