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科规〔2024〕2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普示范基地运行管理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协调发展,现将《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 8日
《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普示范基地运行与发展,提升科普工作能力,推动科普事业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黑龙江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黑科规〔2024〕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建设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示范基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印发《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科普示范基地作用与优势,提升科普优质公共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科技教育资源和服务。
三、研判过程
市科技局成立工作专班,先后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局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对照上位法,对《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形成《管理办法》终稿,明确了我市科普示范基地分类、申报条件、评估程序和动态管理机制。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3个章节,共15条。具体由“总则”“申报与备案”“运行与管理”3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1-5条。明确了创建市科普示范基地依据、定义、组织机制、适用范围和业务指导部门等。
第二章申报与备案,第6-9条,对场馆类、非场馆类和科技传播类基地进行划分和界定,明确了申报条件及对申报程序和认定程序进行规范。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10-15条,对市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价和履行义务及整改、撤销情形进行明确界定,便于加强后续管理和服务,同时明确了办法实施日期。
五、措施要求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该积极组织推荐本辖区、本系统相关单位申报备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