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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9/5/16 14:2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佳木斯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佳木斯市老科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全市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全市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的群众组织。是全市老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省老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办发 [2005]9号,黑办发 [2012]32号,佳办发[2013]2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为全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跨越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燃烧自己、温暖社会、不求索取、无私奉献”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自主办会,以“围绕中心、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行、务求实效”为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协会及黑龙江省老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佳木斯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佳木斯市保卫路10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围绕本市、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为市委、市政府当好参谋。

(二)组织老技工作者开展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攻关、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项活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三)领办、创办、指导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培训,为农村和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人才。

(四)开发老科技人才资源。举办老科技人才市场,举荐老科技人才,为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五)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向未成年人、城镇居民、农民、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六)承担本地党委、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活动。

(七)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研究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协组织的健康发展。

(八)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举办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增进老科技工作者的身心健康。

(九)为退休科技人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初评、推荐上报工作。

(十)对为五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弘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精神。

(十一)开展同国外及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活动。为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技术项目服务,为扩大民间科技文化交流渠道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其中团体会员包括:

(一)县(市)、区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二)全市性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三)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科协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离退休、退养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负责人和农村科技示范户,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由所在地区批准成立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市老科协审查同意即可入会。

(二)团体会员: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团体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或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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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福利、政策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会章程;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辞职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授予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需有代表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并有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解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

(七)举荐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中的(一)、(二)、(三)、(六)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指定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决议需有23以上出席,并有常务理事总人数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协会有关问题进行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老科协事业,有奉献精神,愿意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为老科协做贡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常务副会长抓好办公室工作和文秘宣传工作;

(三)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其它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的拔款;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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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科协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收入的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老科协事业的发展及会员福利。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离时必须经过审计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属团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收支情况向理事会,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认为清楚时,才能更换。

第三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2019515日会员电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比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